中新網北京1月6日電(記者 闞楓)最高人民法院6日發佈的一份司法解釋明確了社會組織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資格條件,並規定,社會組織有通過訴訟違法收受財物等牟取經濟利益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法收繳其非法所得、予以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近年來,中國的生態環境問題日益嚴峻,被曝光環境污染事件也呈上升趨勢,但是,由於環境公益訴訟並沒有完備的機制,中國環保公益訴訟實踐常遭遇“有法可依”但“有法難依”的窘境。立案受理難、證據收集難、判決執行難……環境公益訴訟面臨諸多現實問題。
  為瞭解決實踐中制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突出問題,最高人民法院1月6日在北京發佈《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於1月7日起施行。
  今年1月1日實施的新《環保法》中,有關社會組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表述再度引發社會關註與期待。什麼樣的社會組織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6日發佈的這份司法解釋,有著更為細緻的規定。
  對於社會組織的原告資格,《解釋》第二條規定:“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社會組織。”
  根據現有行政法規,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只有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三種類型,但《解釋》沒有將社會組織限定在上述三種類型,而是保持了一定的開放性,今後如有新的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拓展了社會組織的範圍,這些社會組織也可以依法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這一規定的目的,是使依法運行並且具備維護環境公共利益能力的社會組織能夠參與到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來,從而確保訴訟的質量和效率。
  此外,《解釋》第四條、第五條對主體資格要件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解釋》第四條規定:“社會組織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範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對社會組織提起訴訟的地域範圍未加限制。
  《解釋》第五條規定:“社會組織在提起訴訟前五年內未因從事業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受過行政、刑事處罰的,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無違法記錄’。”據此理解,情節輕微的違規行為、社會組織成員以及法定代表人個人的違法行為不影響社會組織提起訴訟。
  值得註意的是,《解釋》第三十四條還特別規定:“社會組織有通過訴訟違法收受財物等牟取經濟利益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法收繳其非法所得、予以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孫軍工也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解釋》的同時,還與民政部、環境保護部聯合制發了《關於貫徹實施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通知》。《通知》強調,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向民政部門查詢或核實社會組織的基本信息,發現社會組織存在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情形的,還應向民政部門發送司法建議,民政部門應及時反饋或通報處理結果。
  在司法解釋的新聞發佈會上,民政部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廖鴻表示,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是56.9萬,其中,生態環保類的社會組織約有7000個。其中,符合《環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根據去年的調查推算,大約700多個,也就是1/10。
  廖鴻介紹,這些組織基本分佈在野生動植物保護、水資源保護、濕地保護、江河湖泊海洋保護、沙漠化治理、環境污染治理、節能和清潔能源治理等方面。(完)
  (原標題:最高法:社會組織不得以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違法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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